獲賠80萬 訟費50萬 官狠批工傷索償法例 -- 2014-05-31
餐廳僱員因工受傷索償,卻因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」的介入,導致審訊延長,他最終雖獲賠80萬元,但當中50萬元卻被用作支付訟費。處理案件的法官批評現行條例,更下令將所有在區院及高院的同類索償個案轉介給他做案件管理,「首要任務」是確保這些案件盡快審結,以免僱員應得賠償再被「蠶食」。 官下令同類案全交他管理 根據修例後的《僱員補償援助條例》,受傷僱員若未能從僱主身上取得賠償,必須先到法庭證明其應得賠償並承擔訟費,方能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(下稱基金)索取賠償。法官包華禮在近40頁的判辭中,形容這是個令人進退兩難的局面,僱員為取得賠償,付出的訟費可能數以十萬計,律師的得益或比事主還多,情况令人厭惡。 本案中,關姓僱員2009年3月受傷後展開索償訴訟,基金於近一年後才決定介入,更拒絕承擔賠償責任。雙方最終雖達成和解,但扣減需付訟費後,原訴僅獲80萬元賠償中的30萬元。法官指出,他原可酌情下令基金支付原訴訟費,惟因本案以和解方式處理,故不能這樣做,但希望基金重新考慮。 判辭亦透露,法官早前在其他案件談及條例引起的問題後,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曾於去年4月問政府會否修例,當時勞工及福利局回應,基金尚欠政府9300萬元借貸,故非修例時機。判辭引述年報稱,基金有望於明年4月清還負債,屆時應可修例改由基金負擔訟費。判辭亦稱,僱主沒購買僱員賠償保險的情况令人關注,建議商業登記署要求僱主提供購買保險的證明,方能取得登記證。 【案件編號:HCPI18/12】
Source : Mingpa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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